---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經(jīng)理何某得知本市林業(yè)局需建造一棟辦公大樓的消息后,四處打聽得知本單位會計小李的父親李某與林業(yè)局局長張某關系“相當不錯”,于是何某讓小李安排見了其父李某,請他出面“引薦”張局長。李某向張某轉告了何某的意愿,并安排二人見面。何某宴請了張某和李某,其后順利承包了這一工程。同年11月,何某為酬謝張某,給張某送了現(xiàn)金6萬元,張某拒收,但是言談中流露出自己女兒要結婚,一家人至今還居住在目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房子里。何某心領神會,給其贈送了價值8萬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張某收下,并給了李某人民幣6000元作為酬謝。一周以后,何某給李某送了人民幣1萬元作為“辛苦費”。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是介紹賄賂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九十二條 犯介紹賄賂罪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1999年9月9日)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介紹賄賂數(shù)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b.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c.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d.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李某伙同身為林業(yè)局局長的張某,利用給他人承包工程之機接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同時,被告人李某還幫助行賄人何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給予賄賂,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鑒于被告人具備初犯、案發(fā)后積極退贓、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應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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